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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長國
上列被告朱長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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