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重附民,27,2010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大漢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曙生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