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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簡郁中
被 告 高文欽
周有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17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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