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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綠的接觸美術短期補習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 代 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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