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1,司促,14381,201204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81號
債 權 人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債 務 人 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支付日期)■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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