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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瑞民即楊恩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 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瑞民即楊恩瑋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已於民國88年12月2 日出境,並已於90年12月28日遷出戶籍址,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記載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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