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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債 權 人 袁秀香
債 務 人 邱惠娟即惠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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