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1,司促,2933,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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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黃柏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再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部分及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99年7 月28日、民國100 年1 月4 日,遲延利息應自該日之翌日即民國99年7 月29日、民國100 年1 月5 日起算,債權人就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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