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1,司促,3756,201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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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
債 權 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第一項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部分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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