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1,司促,3783,2012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債 權 人 葉原青
債 務 人 陸百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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