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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 務人李翠芬於2003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2003年12月25日起至2005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01日止累計187,069 元正未給付,其中105,610 元為本金;
81,375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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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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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翠芬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88%│
│ │105610│ │2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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