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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4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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