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1,訴,1748,201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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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王淑媛
被 上訴人 游馬秋分
游榮三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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