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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6號
上 訴 人 陳遠朗
被上訴人 陳宗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86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4,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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