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李政雄
李正信
李正旺
李清山
李天賜
洪莉莉
洪福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9關於「68.27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9.70 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9關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102 年度405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102 年度存字第405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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