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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
抗 告 人 黃鵬榮
相 對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相 對 人 簡正章
簡慶忠
簡慶賢
楊梅花(即簡正文之繼承人)
簡士傑(即簡正文之繼承人)
簡丞良(即簡正文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租賃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1 年度重續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 元。
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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