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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雪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於民國102年4月8日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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