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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代 理 人 李品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定義、潘清泉、潘清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並未以書面約定債務人應付連帶責任,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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