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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債 權 人 凌耀欽
債 務 人 林小萍
債 務 人 池清雄
債 務 人 呂理脩
債 務 人 呂冠緯
債 務 人 王建榮
債 務 人 黃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零叁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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