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28號
原 告 陳淑卿
陳錦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被 告 陳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攜帶被繼承人陳張清綢之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之公證遺囑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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