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建,36,2014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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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潘樹強
即 原 告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潘樹強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利息,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肆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利息,合計壹佰肆拾柒萬ꆼ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利息。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ꆼ仟肆佰柒拾捌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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