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聲,250,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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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谷玲
相 對 人 林意琦
陳明雄
邱爵榮
黃子建
馬雲行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2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黃子健」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子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民國102 年12月2 日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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