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陳紅枣
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律師
被 告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虹枣」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紅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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