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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許秀英、陳英雄、陳宇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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