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1532,2014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吳逸森
被 上訴人 錢倩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53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