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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邦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銘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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