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1717,201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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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上訴人 蔡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1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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