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1912,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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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原 告 王安傑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胡治偉
張依鈴
被 告 鍾彩敏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寧律師
被 告 邱祚斌
金好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被 告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實鼎
訴訟代理人 鄭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鐘彩敏」記載,應更正為「鍾彩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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