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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陳瓊讚(即陳瓊讚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被 告 金露華即新庚診所
王秀鳳
吳睿宏即合安藥局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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