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2598,2014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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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98號
上 訴 人 周萬子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張志烈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59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1,0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40平方公尺=5,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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