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天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明堂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8日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次,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自明。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
二、查,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占有之土地,並給付相對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案列: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55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判決主文,即已記載聲請人應拆除之建物及返還土地之範圍,及應給付相對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並就相對人逾上開請求部分,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並裁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准免假執行,細繹上開判決全文,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脫漏之情形可言。
聲請人雖稱:判決主文未具體說明判決伊無權占有之事實,及增建物是否為伊私自建造30多年增建物之行為,相對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有無抵觸民法第148條規定,亦未釐清增建物為何人建造等疑義,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然聲請人聲請補充者,均非主文應記載之事項,則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