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2821,2014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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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
上 訴 人 林意琦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陳明雄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邱爵榮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林志洋
即 原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14977元/ ㎡×26.68㎡=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0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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