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2975,201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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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75號
上 訴 人 劉珊珊
被 上訴人 福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信房屋板橋文化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林娟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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