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497,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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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李偉誌律師
複 代理 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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