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 貳、被告甲○○為韓國籍人士,有其外僑居留資料查詢表、入出
- 壹、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1年12月1日結婚,原
- 貳、被告答辯:
- 一、被告乙○○係以:被告乙○○未與被告甲○○通姦,亦否認
- 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 參、原告與被告乙○○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②第163頁):
- 一、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係自91年12月1日
- 二、原告所指被告乙○○、甲○○之通、相姦行為,刑案部分仍
- 三、原告與被告乙○○各自陳報之學、經歷及財力證明為真。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被告乙○○、甲○○是否有通、相姦行為?
- 二、被告乙○○、甲○○應否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被告乙○○、甲○○應賠償原告之金額若干?
- 伍、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有通、相姦之行為
- 陸、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
-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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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楊逸群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陳嵐詩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李民瑩(LEE MIN YOUNG ,韓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事項:
壹、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被告甲○○為韓國籍人士,有其外僑居留資料查詢表、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②第51、87至89頁),本件屬涉外民事事件。
因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位在我國,而原告、被告乙○○均為我國國民,被告甲○○原亦居住我國境內,與我國之關係最為密切。
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本件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應以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1年12月1 日結婚,原期相知相惜,共度白首,詎原告於101 年3 月3 日在與被告乙○○共用之電腦中,發現被告乙○○與另名被告甲○○如附表所示MSN 對話,顯示渠等已發生通、相姦行為,被告乙○○復坦承確有其事,原告乃於101 年6 月25日與被告乙○○簽署離婚協議書,於同年月27日辦妥離婚登記,被告甲○○則畏罪潛逃,遭通緝迄今。
被告乙○○、甲○○之通、相姦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顯係以違反公序良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已構成侵權行為。
而原告多年來努力工作,照顧家庭,因此事結束婚姻,成為鄰里、親友、同事間之笑柄,實令原告傷心欲絕,精神痛苦萬分,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甲○○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
一、被告乙○○係以:被告乙○○未與被告甲○○通姦,亦否認如附表所示MSN 對話之真正,原告應提出該MSN 對話之原始碼、原始內容,並就被告乙○○、甲○○有通、相姦行為負舉證責任。
縱認被告乙○○、甲○○有原告主張之通、相姦行為(被告乙○○否認),被告乙○○已因原告免除債務,無庸賠償,蓋兩造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4項約定:「男方願撤消(銷)對女方之告訴」,意指雙方的糾紛就此結束,不再互相追究,免除之範圍,自包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在內。
退萬步言,如認被告乙○○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乙○○否認),原告請求之金額誠屬過高不合理,實際上,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早已生破綻,彼此無感情可言,原告何來精神痛苦?反是被告乙○○長期遭原告冷落,受有精神傷害,此外,被告目前並無工作,身為娘家唯一子女,必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及個人生活費用,又在外租屋,資力顯然不佳,請併斟酌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原告與被告乙○○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②第163 頁):
一、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係自91年12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27日止。
二、原告所指被告乙○○、甲○○之通、相姦行為,刑案部分仍在偵查中。
三、原告與被告乙○○各自陳報之學、經歷及財力證明為真。
肆、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乙○○、甲○○是否有通、相姦行為?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有通、相姦行為,主要是以如附表所示MSN 對話為據。
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期間,雖否認該等對話之真正,惟依卷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511 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乙○○堅決否認涉有何通姦犯行,辯稱……MSN 內容就是幻想,伊認為是精神出軌,但沒有與甲○○發生性關係……」等語(見本院卷②第169 頁反面),可知被告乙○○於刑案偵查時並不否認如附表所示MSN 對話係其所為,其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顯不足採。
而由被告乙○○所云「性幻想」,堪認此MSN 對話確實與性交行為相關,參照「痛不痛?」、「有一點」、「現在還有感覺在…」、「今天有感到高潮嗎」、「過程…你表情一直很嚴肅…甚至問我要不要中斷…所以…沒有」、「我快出來了」、「所以不知道我有沒有滿足到妳」、「不能馬上射」、「如果不繼續做」、「休息一下可以繼續」、「如果不停止會射出來」、「喔~所以…你最後是射在裡面的」、「你都沒有感覺嗎???」、「不是…因為你動作很輕」、「因為…女孩子需要多一點前戲…所以…對不起…但有接近高潮…」等內容,原告主張該等文字乃描述被告乙○○、甲○○之通、相姦行為,堪予採信。
又觀之原告提出之MSN 對話全文(見本院卷①第120 至142 頁),多次提及被告乙○○為有婚姻關係之人,所述被告甲○○有室友,亦與被告甲○○之學生身分相符,俱與真實情形無違,相關對話尚有「去公館」、「上日文」、「寄班表」等已發生之生活瑣事,性幻想之說,實難採信。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有通、相姦行為,堪信為真。
二、被告乙○○、甲○○應否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準此,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依如附表所示MSN 對話內容,堪認被告甲○○對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亦知之甚稔,其等之通、相姦行為,自是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有據。
至被告乙○○辯稱原告已在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男方願撤消(銷)對女方之告訴」而免除其債務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衡酌離婚協議書係於101 年6 月25日所簽(見本院卷②第78頁),斯時原告尚未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當無所謂「撤回」可言,所辯不足採信。
三、被告乙○○、甲○○應賠償原告之金額若干?查原告為碩士畢業,現為某私人公司副理,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等財產,被告乙○○為大專畢業,曾任職某私人公司,現無工作等情,有雙方各自陳報之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①第156 至164 、166 頁;
本院卷②第77頁反面),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尚可知原告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等財產,以及兩造之收入狀況(見本院卷①第193 至196 頁)。
被告甲○○則為韓國籍人士,自我國某大學研究所畢業後,業已離臺,有該校102 年4 月30日校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院卷①第206 頁)及被告甲○○之入出國日期紀錄(見本院卷②第87至89頁)存卷可參。
原告因被告乙○○、甲○○之通、相姦行為,現已離婚,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均遭受嚴重衝擊及破壞,精神自受有非輕之痛苦。
茲衡量兩造前述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彼此之關係,以及被告乙○○、甲○○之通、相姦行為造成原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20萬元為適當。
伍、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有通、相姦之行為,堪信為真。
其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彼此之關係、原告之痛苦程度,認原告請求被告乙○○、甲○○連帶給付其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被告乙○○之聲請及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另一一論述。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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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 期│對 話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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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11月20日│李:我不想玩妳 我要對妳認真 │
│ │23時41分31秒起│李:吃虧的是妳 │
│ │ │陳:你認為我在玩? │
│ │ │李:不是 │
│ │ │李:如果。。。我跟妳做愛 我不會用保險套 │
│ │ │李:意思是。。。我要負責我做的事情 │
│ │ │陳:你用不用保險套跟你負不負責任有什麼關係? │
│ │ │李:我不用保險套 妳會不會懷孕? │
│ │ │陳:用保險套就不用負責任? │
│ │ │陳:不一定 │
│ │ │李:機率很高 │
│ │ │李:我很正常 │
│ │ │陳:然後呢? │
│ │ │李:就算用了保險套。。。對啊 我要負責我做的事情 │
│ │ │陳:對阿~那我不懂你不願意用的想法 │
│ │ │陳:不好意思去買? │
│ │ │陳:而且那時候是安全奇 │
│ │ │陳:期 │
│ │ │李:^^ │
│ │ │李:不知道為甚麼。。。我覺得我污染你了。。 │
│ │ │李:我剛認識你的時候 沒有這樣 │
│ │ │(中間省略) │
│ │ │陳:我不是你所謂想汙染就能汙染的了 │
│ │ │陳:我只想面對自己的感覺 自己的感情 │
│ │ │(中間省略) │
│ │ │陳:還有,我從沒有說過要你負任何責任,因為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再來就│
│ │ │ 是,現在任何一個女孩子有你的小孩,對你而言都不會事件高興的事情…│
│ │ │ 因為以你目前的狀況沒有辦法養小孩,所以你目前並不適合有小孩,我說│
│ │ │ 實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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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11月21日│李:上次我抱妳的時候 馬上有身體反應 │
│ │0 時0 分35秒起│陳:所以呢? │
│ │ │李:如果我們兩個在飯店 一定會做 │
│ │ │陳:然後? │
│ │ │陳:如果我說是我想做…你會討厭? │
│ │ │李:不會 │
│ │ │李:你很老實啊 │
│ │ │(中間省略) │
│ │ │陳:為什麼果跟我做你不會帶保險套 │
│ │ │陳:如果 │
│ │ │李:保險套是不自然的 │
│ │ │李:上次我跟妳做的時候也沒有戴 │
│ │ │(中間省略) │
│ │ │陳:硬是挪出時間陪我…只因為我說想見你… │
├──┼───────┼──────────────────────────────────┤
│ 3 │100 年11月22日│李:痛不痛? │
│ │23時17分9 秒起│李:沒去就睡了 │
│ │ │陳:有一點 │
│ │ │陳:現在還有感覺在… │
│ │ │李:喔喔 │
│ │ │陳:見到我拿東西去給你…還會覺得感動? │
│ │ │陳:所以才馬上給我一個擁抱? │
│ │ │(中間省略) │
│ │ │李:只覺得你真的愛上我了。。。 │
│ │ │(中間省略) │
│ │ │陳:恩 │
│ │ │陳:我沒想到你今天會請我上去… │
│ │ │陳:因為我一直認為你很怕你室友看到我 │
│ │ │(中間省略) │
│ │ │李:今天有感到高潮嗎? │
│ │ │陳:在你房間…何時讓你開始想做? │
│ │ │李:我們維持沈默的時候 │
│ │ │(中間省略) │
│ │ │陳:你並是真的想要…只是因為怕我無聊 │
│ │ │李:不是 │
│ │ │李:一開始想親妳 │
│ │ │李:但是親了 想抱 │
│ │ │李:抱了 想脫你的衣服 │
│ │ │李:反正不能停止 │
│ │ │李:下一階段 │
│ │ │李:懂嗎?? │
│ │ │陳:恩~所以…今天…你有滿足嗎? │
│ │ │李:有 │
│ │ │李:但是一直怕室友 │
│ │ │李:你呢?妳有高潮嗎? │
│ │ │(中間省略) │
│ │ │陳:感到滿足是因為我幫你?還是做了的滿足? │
│ │ │李:都有 │
│ │ │李:你呢???? │
│ │ │陳:過程…你表情一直很嚴肅…甚至問我要不要中斷…所以…沒有 │
│ │ │李:喔喔。。。 │
│ │ │李:這樣喔??? │
│ │ │李:很糟糕。。。 │
│ │ │陳:不會很糟糕 │
│ │ │陳:感覺…很清楚 │
│ │ │李:你只有痛 │
│ │ │陳:不是 │
│ │ │李:都沒有高潮 │
│ │ │陳:因為我知道當你問我要不要終止時,我知道你在想什麼… │
│ │ │陳:你還是想到我是別人的 │
│ │ │李:不是 │
│ │ │李:我快出來了 │
│ │ │李:所以不知道我有沒有滿足到妳 │
│ │ │李:不能馬上射 │
│ │ │李:如果不繼續做 休息一下可以繼續 │
│ │ │李:如果不停止會射出來 │
│ │ │陳:喔~ │
│ │ │陳:所以…你最後是射在裡面的? │
│ │ │李:對 │
│ │ │李:你都沒有感覺嗎??? │
│ │ │陳:不是…因為你動作很輕 │
│ │ │李:喔。。。 │
│ │ │陳:又馬上拿衛生紙 │
│ │ │李:所以妳比較喜歡強的動作? │
│ │ │陳:我沒辦法告訴你喜歡強的動作或是輕的動作…就一種感覺而已,無從比較│
│ │ │李:所以。。。今天你很不喜歡。。。是吧 │
│ │ │陳:不是…我喜歡 │
│ │ │陳:不喜歡我不會回應你 │
│ │ │陳:會推開你 │
│ │ │李:但沒有高潮 │
│ │ │陳:因為…女孩子需要多一點前戲…所以…對不起… │
│ │ │陳:但有接近高潮… │
│ │ │李:ok │
│ │ │陳:送我離開時你在想什麼? │
│ │ │李:招待不足 │
│ │ │陳:不會~ │
│ │ │李:我跟妳的關係變更親密了。。。 │
│ │ │李:以後要怎麼辦。。。 │
│ │ │陳:你要怎麼辦?還是我? │
│ │ │(中間省略) │
│ │ │李:就算我很愛妳。。。為你我可以做的事情很少。。 │
│ │ │陳:但對我…你還沒有愛的存在… │
│ │ │李:那是因為有障礙 │
│ │ │陳:我有婚姻的關係對吧~ │
│ │ │陳:你…也跟其他女性朋友講我們的事情嗎? │
│ │ │陳:像你告訴我她們的事情一樣? │
│ │ │李:沒有 │
│ │ │李:妳有嗎? │
│ │ │陳:沒有 │
│ │ │陳:從來沒有過 │
│ │ │陳:我就順從你的想法,停止…不再造成你的困擾… │
├──┼───────┼──────────────────────────────────┤
│ 4 │100 年11月23日│陳:也不再視訊…如果你發現你會想我…那也許就是你也愛上我了 │
│ │0 時4 分13秒起│李:對 │
│ │ │陳:因為你每天都會透過視訊看到我 │
│ │ │陳:你沒有感覺 │
│ │ │陳:我不是 │
│ │ │陳:我每天都看不見你…有也只有1 、2 次 │
│ │ │李:因為你都沒有要或想看 │
│ │ │陳:先確認你是否也有愛上我 │
│ │ │李:你要我馬上開 │
│ │ │陳:不是我沒有想看或想看 │
│ │ │陳:兒是我心裡很清楚一切 │
│ │ │陳:我知道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
│ │ │陳:你的樣子已經在我心裡 │
│ │ │陳:聽你講話知道你在看著我 │
│ │ │陳:我能感覺得到 │
│ │ │陳:不確定的是你… │
│ │ │(中間省略) │
│ │ │陳:你是指你也愛上我? │
│ │ │陳:如果你也愛上我,你要先問你自己,能把我介紹給你的家人嗎?可能是個│
│ │ │ 年紀比你大一些甚至離婚的女人,還是若真有離婚這一像你會不講? │
│ │ │陳:我尊重你所有的決定 │
│ │ │(中間省略) │
│ │ │李:所以。。。目前 │
│ │ │李:妳是。。。 │
│ │ │李:想離婚 然後想跟我結婚是嗎??? │
│ │ │陳:如果你也是愛我的…結局會是如此 │
│ │ │(中間省略) │
│ │ │陳:但前提是你必需全心全意的愛我 │
│ │ │(中間省略) │
│ │ │陳:你認為多久你會知道答案? │
│ │ │陳:一個月?2 個月? │
│ │ │(中間省略) │
│ │ │陳:你每天晚上上線都會想起我嗎? │
│ │ │陳:甚至隨時…都會想到我? │
│ │ │李:會 │
│ │ │李:會 │
│ │ │陳:謝謝你…就算你最後發現你沒有愛上我,你的答案已經讓我感到很滿足了│
│ │ │ … │
│ │ │陳:很感動…謝謝… │
│ │ │陳:最後一個問題…今天結束後你想抽菸是也因為感覺空虛?為什麼? │
│ │ │李:不會啊。 │
│ │ │李:恩 對!虛空。。。 │
│ │ │李:就覺得。。。可能我又做了不太能負責的事情 │
│ │ │李:我更進一步愛妳了。關係變更親密了。。。 │
│ │ │李:但是障礙還存在 │
│ │ │(中間省略) │
│ │ │李:應該妳是最愛我的人。。。 │
│ │ │李:實在是很難放下 │
│ │ │李:很矛盾 │
│ │ │李:為甚麼要這樣? │
│ │ │陳:我為何要這樣嗎? │
│ │ │陳:還是??? │
│ │ │李:這個情況 │
│ │ │陳:老天給考驗吧… │
│ │ │李:第一次見到你的時候。。。 │
│ │ │李:我就覺得你不太可能喜歡我 │
│ │ │李:但是妳愛上我了 │
│ │ │陳:所以第一次見到我那次在包廂裡,我沒有拒絕你,你覺得? │
│ │ │陳:我是很隨便的人? │
│ │ │李:很意外 │
│ │ │(中間省略) │
│ │ │陳:我承認對你的第一眼的感覺跟身上香味讓我沒有拒絕… │
│ │ │陳:我對你當下舉動也有嚇到一些~ │
│ │ │陳:但…也有點心理準備 │
│ │ │陳:因為聊天時你就有稍微提到…只是沒想到你會真的來… │
│ │ │(中間省略) │
│ │ │陳:我們的關係是已經無法改變的事實了 │
│ │ │李:對 │
│ │ │陳:感覺不會憑空消失 │
│ │ │陳:因為我們今天都很清醒 │
│ │ │陳:我很滿足,謝謝你 │
│ │ │李:早就是 │
│ │ │李:騙人 │
│ │ │李:你都說沒有高潮。。。 │
│ │ │陳:高潮跟滿足不一樣 │
│ │ │李:這樣喔 │
│ │ │陳:高潮是生理~滿足是心理 │
│ │ │李:喔喔 │
│ │ │陳:對我而言 │
│ │ │李:了解 │
│ │ │陳:別人我不知道 │
│ │ │李:對。。。這樣才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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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1 月6 日│李:室友11點就回來 │
│ │22時21分29秒起│陳:今天嗎? │
│ │ │李:有時候 │
│ │ │陳:喔 │
│ │ │陳:我是不會覺得怎麼樣…你比較尷尬 │
│ │ │李:是嗎??? │
│ │ │李:你被別人聽妳的叫床 都覺得沒關係嗎??? │
│ │ │陳:他如果不穿褲子…他更尷尬~ │
│ │ │陳:你這兩天很想要… │
│ │ │陳:想要做? │
│ │ │李:沒有 │
│ │ │李:想要妳的按摩 │
│ │ │陳:既然沒有,按摩為什麼會有叫床聲? │
│ │ │陳:我去了你就會想做? │
│ │ │李:有可能。。。 │
│ │ │李:見到你了 想親 │
│ │ │李:親了 想親妳的胸部 │
│ │ │李:親了胸部 想全脫光妳的衣服 │
│ │ │李:看到妳的露體就會做啊 │
│ │ │陳:所以…你昨天才會在捷運站裡爆完我後親我? │
│ │ │陳:抱 │
│ │ │李:^^ │
│ │ │陳:你怎麼確定我如果去找你我會就範? │
│ │ │李:? │
│ │ │陳:不懂"就範"的意思? │
│ │ │李:恩 不懂 │
│ │ │陳:我意思是說~你怎麼確定我去找你之後,即使你親了我之後,後面我會讓│
│ │ │ 你繼續做下去? │
│ │ │陳:就範就是指…按照你的意思去做 │
│ │ │李:^^ │
│ │ │李:因為你也很需要 │
│ │ │陳:好吧…你贏了 │
├──┴───────┴──────────────────────────────────┤
│備註: │
│一、所稱「陳」,係指被告乙○○;所稱「李」,係指被告甲○○。 │
│二、擷取之內容,係依原告之主張,參照原文內容整理而成,錯別字均照引,不予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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