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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洪嘉良
被 上訴人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按: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 月1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4.855 折算;
計算式:237,531 ×4.855 =1,153,2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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