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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王慶琳
被 上訴人 蔡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61 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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