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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金綿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被 告 李世玉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溫曉君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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