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陳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陳彥瑋
陳彥宇
陳彥琳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淑如
被 告 陳建宗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告 陳建呈
陳姿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盧婉榕律師
王秋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59 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之判決結果,攸關本件剩餘財產事件標的為由,於民國105年3 月2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726號調解筆錄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