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重訴,178,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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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陳勝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10,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3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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