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陳炳宏
陳正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陳達衡
陳啟仁
陳炳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徐國勇律師
上 一
複 代 理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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