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邱智斌
邱威傑
兼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
原 告 邱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美強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唐天民
被 告 張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振川
鄭華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查原告邱智斌為民國82年9 月生,被告張哲瑋為83年4 月生,於102 年4 月12日原告起訴時,均為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中均業已成年,請原告邱智斌、被告張哲瑋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分別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檢具繕本至院,又如仍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由本人另行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