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重訴,399,2014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王思銘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周孫忠
廖憲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