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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王思銘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周孫忠
廖憲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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