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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 上 訴人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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