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陳東奇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4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5,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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