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重訴,666,2014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信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洪燦
洪海
洪耀文
洪耀德
洪勝義
洪偉誠
洪浤銘
洪信家
洪文揚
洪文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貳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