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重訴,685,201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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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原 告 王清沛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進益、謝秀毓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941,2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76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0,400元,尚不足新臺幣250,3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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