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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44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 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於民國103年3 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422 元,今債務人僅能還款240,000 元,還款成數僅11.36 %,其所提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過低,對債權人之債權不公,雖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然其亦應兼顧債權人之權益,於平衡兩造利益下為之,本件債務人雖有固定收入,但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實難謂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又消債條例之清算章節尚有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反觀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僅11.36 %,尚不及清算程序中繼續清償之免責門檻,恐難謂本更生方案對債權人公允。
為此,爰提起異議併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係以其是否盡力清償為斷,而是否已盡力清償係以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是否均用於清償為判斷,並非以還款成數為標準。
經查:㈠債務人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提出更生方案:每月薪資收入17,000元,並加計103年10月前之育兒津貼5,000元,是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2,000元,而每月之必要支出共17,000元(包含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用品費、房租、2 名子女扶養費),每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000元,清償總金額為240,000元,清償成數11.36%,有更生方案附於原裁定可稽。
債務人至103年10月止(第1期至第12期)每月可支配所得22,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17,000元後,剩餘5,000元,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103年11月(即自第13期後)因育兒津貼之補助期間屆至,故每月可支配收入減至17,000元,仍勉力提出3,000 元,用以清償債務,是以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堪認合理。
㈡異議人雖主張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1.36 %,尚不及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之免責門檻,難謂對債權人公允云云。
然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法院為不免責裁定應指第133條、第134條規定,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32,735 元,尚不敷必要生活費用,且更生方案清償總額240,000 元,債務人若依上述更生方案全部履行完畢,即不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規定。
再者,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為不免責裁定乃係因債務人對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虛偽不實、違反誠信、違反義務等惡意行為,而債務人欲重建經濟當本其至誠,既然對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或惡意逃避債務,法院自應保障債權人受相當程度之清償而有20%之設。
本件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已如前述,自與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情形不相吻合,是以異議人之上開主張,為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上開情狀,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而逕依同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核並無不合。
從而,異議人之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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