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顏采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
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卷附之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其法定代理人為蔡鎮球,並非原告起訴狀所列載之「張家榮」,原告以「張家榮」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有上開「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茲依上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