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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喻學良
相 對 人 鴻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達
相 對 人 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鴻盛綠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零叁元、及相對人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貳萬肆仟柒佰零貳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之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之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⒉有關鴻盛綠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金額新台幣(下同)215,103 元整,資方(鴻盛綠能有限公司)分期匯款給付,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給付20,000元整(民國103 年2 月、3 月)予勞方喻學良,餘額於民國103 年4 月起按月10日給付10,000元整予勞方喻學良直至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⒊有關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金額44,702元整,資方(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匯款給付,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給付20,000元整(民國103 年2 月、3 月份)予勞方喻學良,餘額於民國103 年4 月起按月10日給付10,000元整予勞方喻學良直至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因相對人2 人於調解成立後,僅為部分履行,惟103 年4 月份該期,相對人2 人則均未依約給付,已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鴻盛綠能有限公司尚積欠聲請人195,103 元、相對人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尚積欠聲請人24,702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3 月17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為憑,並有本院104 年5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1 件可徵,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而未依約履行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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